時間 : 2024-12-21
房價上漲迅速,導致了許多人都做了房地產的生意,大家都知道房地產一般都是先進行簽約,然后再交房,在購買的時候都會簽訂的合同。但是,建筑的過程中難免出現問題,導致無法如期交房,那么,房地產商就會協商延期交房,延期交房是要賠償一定違約金的。對于違約金的賠償國家有相應的標準,而且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會說明,這里就為大家具體的解析一下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
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解析
由延期交房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其數量多、涉及面廣而成為近年來有關法院及仲裁機構受理的最主要的一類房地產糾紛案件。對于賣方來說,延期交房需承擔的直接法律后果有兩個:一是違約賠償;二是若延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間,可能導致買方單方解除合同。
買賣關系角度來說,買方取得房屋的對價是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也即買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買方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購房款。因此,如果將“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理解為凈利益的話,買方在賣方延期交房的情況下損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購房成本,包括分攤的購房款及利息損失??梢?,所謂買方購買房屋所占用或借貸資金在延期交房期間的利息損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損失中的。
這種利益損失構成分析在實踐應用中會碰到一個問題,即以目前有關政府部門發布的房屋指導租金為標準計算出來的房屋租金,普遍低于該房屋購房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造成以指導租金計算的買方租金利益損失尚少于利息損失的情況。如果以市場租金為標準計算的租金利益損失仍少于利息損失的,這部分損失差額不應由賣方來承擔,因為這部分損失差額是買方所受的交易的損失,與賣方延期交房沒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換句話說,不論賣方是否按期交房,買方所受的這部分損失差額總是存在的。
至于對過高的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應當調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從而留給了法官或仲裁員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實踐中有將過高的延期交房違約金調整為按貸款利息的,也有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三的。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二)》(草案)關于以超過實際損失30%作為“過分高于”的標準,則每日萬分之三仍有過高之嫌。
現如今很多的房地產商都會出現延期交房的情況,所以我們在買房之前盡量協商好這方面的問題,以便日后出現延期的情況。一些比較知名的地產基本上都不會出現延遲的狀況,只有偶爾因為一些不可避免的原因才會出現延期交房的事情。房地產商通常都會有一定的建房計劃,在建房期間購買的房產多數都會比建成后便宜一些,但是也面臨著延期交房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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