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2-21
我們都知道現在的土地是收歸國家所有的。一般來說,哪怕我們購置的是嶄新的房子,擁有的使用權最多只有70年,70年到期以后,它們就不屬于我們的了,那么今天為大家具體介紹的就是在這個基礎上容易被大家混淆的一個問題,那就是關于房子70年到期以后使用權究竟歸誰所有方面的說明,由此入手,或許可以幫助有類似困惑的朋友結合實際了解分析。
一、房屋產權年限
房屋使用年限分兩個概念,房屋本身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年限。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從開發商拿地就開始算了,所以商品住宅從開發到銷售的周期一般在1-3年,房屋產權的“實際壽命”也就隨著開發商開發住宅時間的長短而縮短。
還有一些情況會讓業主到手的房產證產權年限縮短:土地使用性質變更,例如將只有4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工業用地改為住宅用地,但如果是開發商所為,屬于擅自改變土地規劃用途,是違規行為;另外,某些開發商拿地后囤地、減緩施工速度,不過根據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相關規定,開發商拿地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國家將無償收回土地的使用權。
因此我們買期房,拿到手的房產證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能低于65年。如果使用年限過低,則一定要仔細詢問緣由,而不能貪圖便宜而使得到手的房屋使用年限大大縮水。
二、房子使用權70年后怎么辦
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從這個層面上來說,就算房屋產權年限70年已經到期,業主們仍然可以繼續居住。
而1994年通過,2007年8月修改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進一步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約”,而續約后要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申請續約也沒通過批準的,土地就要被收回——這兩者間存在矛盾。
不過這一矛盾這應該是房地產稅要出臺前要解決的問題。房屋的所有權永遠都是屬于購買人的,而土地是屬于國家的。房屋產權到期之后房子毋庸置疑還是屬于持有人的,只是矛盾之處在于,房屋要建立在土地上。而不動產登記將是推進房地產稅法的重要前提。
今天為大家推薦的是關于房子使用權70年以后應該怎么辦的解釋說明,由此入手可以得知,如果房子70年到期以后,它們就不歸我們所有了,但是一般來說,國家都不會有特殊的理由要收回,所以我們還可以繼續使用,只不過權利和義務方面發生了改變,大家可以綜合上文了解,必要的時候在購置的房子的過程中,也應該關注它們本身已經耗費的使用年限,避免額外的損失和麻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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