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13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說明:1.0.1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按照建設部提出的“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十六字改革方針,本規范是將有關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合并,組成了新的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以統一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質量指標。
1.0.2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
說明:1.0.2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剛性防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熱屋面工程、細部構造和分部工程驗收等內容分章進行敘述。
1.0.3 屋面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工程技術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說明:1.0.3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是保證工程實現設計意圖的前提。
由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因此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本規范明確屋面工程的施工質量,必須按承包合同的規定驗收,但合同文件的規定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1.0.4 本規范應與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說明:1.0.4 本規范是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規定的原則編制的。本規范對屋面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的劃分,質量指標和驗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同時還強調執行本規范時應當與《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配套使用。
1.0.5 屋面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說明:1.0.5 本條文是根據建設部印發建標(1996)626號《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采用了“屋面工程施工質量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典型用語。
基本規定
3.0.1 屋面工程應根據建筑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將建筑屋面防水等級分為Ⅰ、Ⅱ、Ⅲ、Ⅳ級,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分別規定為25年、15年、10年、5年,并根據不同的防水等級規定防水層的材料選用及設防要求。
根據不同的屋面防水等級和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分別選 用高、中、低檔防水材料,進行一道或多道設防,作為設計人員進行屋面工程設計時的依據。屋面防水層多道設防時,可采用同種卷材或涂膜復合等。所謂一道防水設防,是具有單獨防水能力的一個防水層次。
3.0.2 屋面工程應根據工程特點、地區自然條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級的設防要求,進行防水構造設計,重要部位應有詳圖;對屋面保溫層的厚度,應通過計算確定。
說明:3.0.2 根據建設部(1991)370號文《關于治理屋面滲漏的若干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屋面防水設計,必須要有防水設計經驗的人員承擔,設計時要結合工程的特點,對屋面防水構造進行認真處理。因此,本條文規定設計人員在進行屋面工程設計時,根據建筑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確定建筑物的屋面防水等級和屋面做法,然后按照不同地區的自然條件、防水材料情況、經濟技術水平和其他特殊要求等綜合考慮防水材料,按設防要求的規定進行屋面工程構造設計,并應繪出屋面工程的設計圖;對檐口、泛水等重要部位,還應由設計人員繪出大樣圖。對保溫層理論厚度應通過計算后確定,作為屋面工程設計的依據。
3.0.3 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進行圖紙會審,并應編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說明:3.0.3 根據建設部(1991)837號文《關于提高防水工程質量的若干規定》要求: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要組織對圖紙的會審,掌握施工圖中的細部構造及有關要求。這樣做一方面是對設計圖紙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使施工單位切實掌握屋面防水設計的要求,避免施工中的差錯。同時,制訂確保防水工程質量的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3.0.4 屋面工程施工時,應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檢、交接檢和專職人員檢查的“三檢”制度,并有完整的檢查記錄。每道工序完成,應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說明:3.0.4 屋面工程各道工序之間,常常因上道工序存在的問題未解決,而被下道工序所覆蓋,給屋面防水留下質量隱患。因此,必須加強按工序、層次進行檢查驗收,即在操作人員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工序間的交接檢和專職質量人員的檢查,檢查結果應有完整的記錄,然后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以達到消除質量隱患的目的。
3.0.5 屋面工程的防水層應由經資質審查合格的防水專業隊伍進行施工。作業人員應持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
說明:3.0.5 防水工程施工,實際上是對防水材料的一次再加工,必須由防水專業隊伍進行施工,才能確保防水工程的質量。本條文所指的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防水施工企業的規模、技術水平、業績等綜合考核后頒發資質證書的防水專業隊伍。操作人員應經過防水專業培訓,達到符合要求的操作技術水平,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上崗證。對非防水專業隊伍或非防水工施工的,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應責令其停止施工。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溫隔熱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性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材料進場后,應按本規范附錄A、附錄B的規定抽樣復驗,并提出試驗報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說明:3.0.6 防水、保溫隔熱材料除有產品合格證和性能檢測報告等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外,還應有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指定的該產品抽樣檢驗認證的試驗報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為了控制防水、保溫材料的質量,對進入現場的材料應按本規范附錄A和附錄B的規定進行抽樣復試。如發現不合格的材料已進入現,應責令其清退出場,決不允許使用到工程上。
3.0.7 當下道工序或相鄰工程施工時,對屋面已完成的部分應采取保護措施。
說明:3.0.7 對屋面工程的成品保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很多工程在屋面施工完后,又上人去進行其他作業,如安裝天線、安裝廣告支架、堆放腳手架工具等,造成防水層的局部破壞而出現滲漏。所以,對于防水層施工完成后的成品保護應引起重視。
3.0.8 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或預埋件等,應在防水層施工前安設完畢。屋面防水層完工后,不得在其上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
說明:3.0.8 本條文強調在防水層施工前,應將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及預埋件安裝完畢。如在防水層施工完畢后再上人去安裝,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都會破壞防水層的整體性,從而易于導致屋面滲漏。
3.0.9 屋面工程完工后,應按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對細部構造、接縫、保護層等進行外觀檢驗,并應進行淋水或蓄水檢驗。
說明:3.0.9 屋面工程必須做到無滲漏,才能保證使用的要求。無論是防水層的本身還是屋面細部構造,通過外觀檢驗只能看到表面的特征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的要求,肉眼是否會滲漏。只有經過雨后或持續淋水2h后,使屋面處于工作狀態下經受實際考驗,才能觀察出屋面工程是否有滲漏。有可能作蓄水檢驗的屋面,還規定其蓄水時間不應小于24h。
3.0.10 屋面的保溫層和防水層嚴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級風及其以上時施工。施工環境氣溫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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