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2-18
說起抵押權,也許很多人對它都很是陌生。從字面上理解,它就是一種權利。具體而言,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并且這筆該財產被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沒有被債務人履行時,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債權人能夠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雖然,大家對這個概念可能更加陌生,但其實在向銀行貸款時,經常會使用到抵押權。而接下來,小編要跟大家介紹的是關于抵押權的實現方式。
物權法第195條第2款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根據該規定可見,物權法對擔保權的實現在程序上是簡化了,物權法制定時貫徹的一個很重要的思想就是,盡可能的節省執行的費用和成本,盡可能的簡化程序,所以從現在這個第2款的規定來看,實際上就是說,只要到了抵押權實現的時候,首先法律鼓勵抵押權人和抵押任自己達成協議,按照協議執行,達成協議之后,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執行,怎么辦呢?
按照物權法的考慮是,我們可以直接要求法院執行協議。比如你抵押給我的是一棟樓,到執行抵押權的時候,我們雙方達成協議說,直接采取折抵的方式,折價計算,但是達成協議后,你又覺得不合算,因此反悔,出現這種情況,要是按照擔保法來看,就只能從訴訟開始,先審理主債權,經過很復雜的程序,最后再執行抵押權,非常復雜。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首先盡可能的鼓勵雙方達成協議,如果對方不執行協議,就可以拿著協議到法院直接要求執行,協議就可以成為執行的根據,就很簡單了。
沒有協議該怎么辦呢?沒有協議,如果抵押權有登記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要求執行抵押權,可以直接就抵押權來進行執行,不需要再就是否存在主債權,主債權數額多少等問題進行審理,因為抵押權已經登記,按照這個執行就可以了。
如果人家提出異議怎么辦?就是在實現抵押權時,債務人不承認欠錢或主張已經超過時效,這個時候,那就還需要重新審理主債權,因為這個時候,債務人就主債權是不是有效存在提出了抗辯,這個時候就必須要對主債權進行審理了。但是在很多案件里,債務人對主債權沒有異議,這時就直接執行抵押權,法院就不需要再審理主債權了,就大大的簡化了程序。
以上便是小編淺談的抵押權的實現方式,不知大家對抵押權可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又是否已經知曉怎么實現抵押權的實現方式。不管怎樣,抵押權可是跟財產掛鉤的,懂得了如何合法實現抵押權,可是能夠在實現抵押權的過程中發生爭端時,懂得如何依照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功實現抵押權。所以,小編真心希望上述內容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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