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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管理條例內容介紹

時間 : 2024-12-18     

    導語:對于我國的東北地區,最重要的事情應該就是城市的供熱問題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到發展,供熱也逐漸解決了,但是在城市供熱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因此就需要相關的法律條例來進行管理。但是對于一般的老百姓而言,對于國家的或者說地區的法律條例的詳細內容都是不了解的,除非是專業人士才會詳細了解這些法律以及條例。了解相關供熱管理條例卻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黑龍江省的供熱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用熱管理,保障安全穩定供熱,規范供熱采暖行為,改善民生,節約能源,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以下簡稱供熱),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熱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第四條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熱事業是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基礎性公用事業。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供熱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技術和設計規范,推廣科學先進、節能環保的供用熱方式和技術。

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供熱專項規劃。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供熱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九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和管網布局。

第十條 新建建筑應當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并經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的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建、擴建自備熱電廠和永久性鍋爐。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城市老舊供熱管網改造的資金投入,并使城市老舊供熱管網改造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網規劃建設相協調。具體投入標準與方式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熱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交納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五條 原有分散鍋爐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的,不得向居民用戶收取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部隊、學校、大型企業廠區等采用區域鍋爐供熱的單位申請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的,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標準,由市、縣價格監督部門、財政部門會同供熱主管部門提出,報省價格監督部門、省財政部門批準。

供熱管理條例

第三章 供熱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十七條 供熱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供熱單位未取得供熱主管部門核發的《供熱許可證》,不得經營供熱。

第十八條 《供熱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查、分級發放。《供熱許可證》分級審查和發放的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申請《供熱許可證》的基本條件:(一)具備法人資格;(二)具備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提供的熱源及供熱設施、設備的建設審批手續和委托管理手續;(三)具有相應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四)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五)沒有擅自停熱或者棄管記錄;(六)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供熱單位,應當以自有規模條件獨立申請《供熱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省有關規定及當地供熱專項規劃,依法經營、自負盈虧,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和法律責任;(二)科學合理地制定供熱單位年度生產、供應計劃;(三)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安全生產;(四)為用戶提供合格的產品和服務;(五)接受供熱主管部門對供熱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六)依法繳納有關稅金和費用;(七)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供熱設施進行管理、維護和檢修,保證設施完好、安全;(八)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供熱單位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二)對供熱單位經營計劃的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三)受理用戶對供熱單位的投訴;(四)在發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組織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臨時接管供熱經營項目;(五)對供熱單位建立誠信考核檔案,采取巡檢、抽查等方式對供熱單位進行檢查和考核,記錄考核結果,并于每年度供熱期開始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擬停止供熱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120日前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提出退出供熱市場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熱經營。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超過期限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銷其《供熱許可證》:(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的;(二)擅自將運行的主要供熱設施變賣的;(三)擅自停業、歇業、棄管的;(四)擅自對供熱區域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的;(五)擅自轉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的;(六)對供熱設施不履行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義務的;(七)環境保護審批手續不完備或者供熱設施達不到環境保護標準的;(八)鍋爐不符合節能或者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超過報廢期限繼續使用的;(九)供熱質量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十)未按照規定繳納供熱質量保證金的;(十一)《供熱許可證》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停止經營活動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供熱與用熱

第二十五條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于供熱期前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用戶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應當自行建設、管理熱源廠區外至住宅小區或者單體建筑用地規劃紅線以外的供熱設施。住宅小區或者單體建筑用地紅線內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建設。

第二十七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以滿足熱負荷為主要目標制定熱電廠的電力生產、供應計劃,不得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廠對外供熱。

第二十八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同時報告當地供熱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采用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的,每天鍋爐供熱運行時間不得少于16小時。

第三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定當地居民年度供熱的起止時間,可以根據氣象情況要求供熱單位提前供熱或者延長供熱時間,并給予供熱單位適當補償。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供熱單位不得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供熱單位應當直接向終端用戶供熱,不得截留、倒賣或者轉售熱能;不得以節能減排、低溫長供等為由降低供熱溫度。

第三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用戶室內溫度定期抽樣測溫制度,測溫記錄應當有用戶簽字。

第三十二條 在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高于18℃的溫度標準。

第三十三條 建立供熱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三十四條 因供熱單位責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由供熱主管部門在供熱質量保證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戶支付:(一)停熱超過48小時,對用戶不予退賠的;(二)溫度不達標,對用戶不予退賠的;(三)棄燒、棄管的;(四)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的;(五)擅自對供熱區域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的;(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的。

第三十六條 居民用戶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告知供熱單位。

第三十七條 供熱主管部門使用的測溫器具應當為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標識的測溫器具。

第三十八條 未經供熱單位同意,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二)改動供熱設施,影響供熱質量;(三)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者放水裝置;(四)改變熱用途;(五)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六)改變供熱采暖方式。

第三十九條 用戶未按照規定交納熱費或者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導致其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定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給其他用戶和供熱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條 供熱單位的司爐、維修和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經有關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五章 熱費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縣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分別核定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分散鍋爐供熱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標準,并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供熱單位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第四十二條 已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應當推行熱計量收費;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按照面積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四十三條 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熱費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計收,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核定。

第四十四條 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按面積預交全額熱費,待供熱期結束后,按實際計量情況結算熱費,多退少補。

第四十五條 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用戶發出催交通知書,用戶自收到催交通知書滿15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并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向居民供熱的用水價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結算。

第四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完善供熱保障機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戶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的用熱。

第六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四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設施巡檢制度,對管理范圍內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發現居民用戶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發現非居民用戶采暖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四十九條 城市供熱設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二)挖坑、掘土、植樹、打樁;(三)爆破作業;(四)堆放垃圾、雜物等;(五)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拆卸或者移動共用的供熱管網和標志、井蓋、閥門、儀表等設施。

第五十一條 工程建設施工應當保證供熱設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五十二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標準,每年在停熱期內,對供熱設備進行檢修,對供熱設施進行疏通、清洗、除銹以及維修養護,保障供熱設施安全運行。

第五十三條 非居民用戶的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清洗、除銹由產權人負責。

第五十四條 地板輻射采暖方式用戶室內分水器等可見部分供熱設施的維修和養護由供熱單位負責。

第五十五條 供熱單位檢查、維修供熱設施時,應當事先告知用戶,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第五十六條 城市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時,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可以先行組織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允許施工單位后期補辦有關占、挖道審批手續。搶修結束后,應當立即將所占場地恢復原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拒絕搶修供熱設施或者按照經人民政府批準的計劃改造供熱設施。

第五十七條 確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況緊急條件下,用戶不能及時趕赴搶修現場的,供熱單位應當會同供熱主管部門、當地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采取措施入室搶修。搶修后,現場四方負責人應當在搶修單上簽字,并共同做好用戶相關財產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搶修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戶室內裝修遮擋供熱設施影響維修、搶修的,用戶應當拆除,不得拒絕。用戶未拆除的,由供熱單位拆除,損失由用戶承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處罰:(一)未按照供熱主管部門批準的供熱方案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供熱工程合同造價10%至15%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按照供熱專項規劃確定的管網布局和供熱方案,擅自為建設單位接入供熱管網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供熱許可證》擅自從事供熱經營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拒不與用戶簽訂合同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供熱設施超負荷運行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停熱8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以5千元罰款;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運行時間少于16小時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按照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日數退還用戶熱費,并處以等額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截留、倒賣或者轉售熱能的,或者以節能減排、低溫長供等為由降低供熱溫度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未對居民室內供熱設施進行維護、養護、清洗、除銹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用戶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擅自改變供熱采暖方式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由用戶負責賠償;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盜用供熱系統熱水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改正、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補救的,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對個人處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部門查處并追究行政責任:

(一)供熱主管部門擅自變更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的;

(二)供熱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擅自批準建設供熱工程項目的;

(三)供熱主管部門挪用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的;

(四)供熱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不及時受理,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五)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擅自采購、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建設工程予以驗收備案的;

(六)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廠對外供熱的;

(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違反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檢測供熱計量產品,增加供熱單位負擔的。

供熱管理條例的內容涵蓋多方面,小編今天給大家詳細的列舉了黑龍江省的供熱管理條例的內容,了解條例的內容,不僅可以增強我們的知識儲備,還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掌握條例的內容能夠讓我們時時刻刻的記住要按照條例做事,嚴格遵守條例,切不可做出違法亂紀的行為。小編今天的講解已經結束了,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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