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2-19
好多人第一次看到用益物權這個詞,都會感覺是一頭霧水,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但是一個字一個字拆開看,也就不難理解了。用就是使用的意思,益是收益的意思。就是一件東西被用來使用所會獲得的收益。或者再通俗一點說就是,用益物權就是一個人可以使用某樣東西的權利。比如說我們租用別人的房屋,我們可以依法享有對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是我們沒有處分這個房屋的權利。也就是說我們所擁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民法所規定的用益物權,就是指可以利用具有上述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相對)的土地的一種權利。雖然人們可以對自己所擁有的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但是對于沒有擁有土地的人,就必須要租借這些土地。所謂用益物權,就是不擁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進行收益使用的一種權利。除用益物權外,還可以與土地所有者簽訂契約,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權。因此,用益物權與租賃權共同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
“用益物權”這一概念在我國《民法通則》中沒有出現,有關用益物權的規定也只有零星幾條。物權法草案第123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嚴格說來這也不是用益物權的立法定義。因此,在我國民事立法上難以給用益物權一個明確定義。在民法學上,所謂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作為物權之一種,著眼于財產的使用價值。在現代民法上,各國物權法貫徹效益原則,已經逐漸放棄了傳統民法注重對物的實際支配、財產歸屬的做法,轉而注重財產價值形態的支配和利用。這種立法趨勢反映到理論研究上即是學者越來越注重對用益物權的研究,然而,對用益物權的法律性質則有不同的闡述。
跟大家解釋了一下用益物權的意思及包括什么,就是對一個東西用來使用可以帶來的收益,但小編畢竟不是在法律方面的專家,只能給大家做一個很粗略的解釋,只是能讓大家基本的對于用益物權有一個基本的了解,但是也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在遇到這方面的問題時還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咨詢專業的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給你解決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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