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2-18
越來越多的人發現:在一定程度上對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事物概念作一個詳細而又專業的了解對我們的生活有很大的幫助,從法律角度細致認真地學習兩件事物之間的區別與聯系也能讓我們在關鍵時刻獲益良多。今天小編就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合同與協議做一個介紹,并從法律效力等方面將協議書與合同進行對比分析,希望大家在學習的同時能夠有所收獲。
一、什么是協議書
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
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
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系
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
見后,簽定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
種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后,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二、什么是合同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
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
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
1、總體區別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
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
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
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
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
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
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
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2、法律效力區別
一個是有效協議,一個是無效協議。合同一樣。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
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 就時生效。附解除條
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
促成 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
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
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
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
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 立的合同,未經被代
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
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
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
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以上我們就協議書與合同兩個名詞各做了一個具體而又細致的介紹,并就協議書與合同總體上與法律效
力這兩個方面作了一個詳細而又專業的對比。可見,協議書與合同書沒有實質區別,只不過合同相對協議更
加明確具體,而協議相對合同略顯概括簡潔,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但兩
者的法律效力略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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