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2-20
合作建房合同是建筑行業比較常見的一類合同,它主要是針對提供資金以及提供土地雙方的相關權益利益等等的保障而設定的。合作建房合同的操作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應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那么接下來不妨就隨小編一起來了解關于合作建房合同的四個方面的內容吧,我們將為大家詳細介紹合作建房合同的簡介、法律風險以及控制以及糾紛、糾紛處理方法三個板塊的信息。
一、合作建房合同的簡介
合作建房是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根據協議分配新建房屋或利潤的一種特殊房地產開發方式。合作建房合同產生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提供土地的一方沒有把土地使用權變更到房地產公司名下而導致合作建房合同的無效和合作建房的兩方都是非房地產公司從而導致合作建房合同的無效等內容。
二、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風險以及控制
從法律層面來講,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
1、提供土地的一方沒有把土地使用權變更到房地產公司名下而導致合作建房合同的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發〔1996〕2號)第十八條規定:“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簽訂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除辦理合建審批手續外,還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建合同無效,但雙方已實際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無其他違法行為的,可認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責令當事人補辦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九項規定:“當事人簽訂合建合同,依法辦理了合建審批手續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不因合建一方沒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而認定合同無效。”基于此規定,合作建房中提供土地的一方必須把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到合作建房的另一方——房地產公司名下,否則,該合作建房合同認定為無效。
2、合作建房的兩方都是非房地產公司從而導致合作建房合同的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第十四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第十五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基于此規定,合作建房的雙方必須有一方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企業,否則,簽訂的合作建房合同也是無效的。
三、合作建房合同糾紛
合作建房(開發)合同的幾種形式及效力認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要求合同一方當事人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如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一方當事人已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認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權性質與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質及效力也不一樣: 1、利用宅基地與他人合作建房的,雖然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兩證一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居民(個人)興建住宅用地批準通知書),但因宅基地屬集體土地,僅供集體所有制的成員使用,合作建房合同應認定無效。
2、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簽訂的合作建房合同,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了批準手續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3、合作雙方所簽合作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參與經營活動,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雙方所簽合作合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4、合作雙方所簽合作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或者只使用房屋的,應認定雙方所簽合同為房屋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四、合作建房合同糾紛的處理
1、當事人請求分配需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的房地產項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房屋歸宅基地"兩證一書"的申辦人所有;同時,由宅基地"兩證一書"申辦人將投資款及利息返還出資人。
3、超出規劃建筑面積的房產,補辦批準手續后合作雙方對該部分房產的分配協商不成的,一方當事人請求按合作合同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分割的,應予支持;對該部分房產增加的投資額的承擔比例,協商不成的,應按約定的投資比例或利潤分配比例承擔。
4、當事人違反規劃開發建設的房屋,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責令拆除的,合同當事人對損失的承擔比例協商不成的,應按雙方過錯大小、投資比例或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5、合作建房合同約定僅以投資數額確定利潤分配比例,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出資,請求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分配利潤的,不予支持,雙方利潤按實際投資比例分配。
以上我們為大家介紹了關于合作建房合同的四個方面的內容,其中包括合作建房合同的簡介、糾紛以及處理、法律風險以及控制這四個板塊的文字圖片信息。通過以上篇幅的理解,我們了解到合作建房合同屬于常見合同中的一種,它具有三個方面的法律風險。而關于合作建房合同的糾紛處理則要依據相關相關法律法規的介紹并結合具體的情況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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