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數 : 2 時間 : 2024-12-21
生活質量的提高讓大家都住上了高樓大廈,基本上都是小區的形式,每個小區都會配有相應的物業,物業主要是服務于住戶平時的一些問題,比如安保問題等,當然住戶也因此要承擔物業費。近幾年來,頻頻出現戶主與物業爭吵的情況,不乏因為物業費而產生的糾紛,其中比較多的一項問題就是戶主沒及時交物業費,物業就停水停電,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展開討論,看物業是否有權這么做。
不交物業費物業有權停水停電嗎:
人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供水供電企業的一項重要合同履行抗辯權,物業管理公司不是小區內的供水供電人,自然不享有供水供電權。在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在業主欠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可以以停水停電為懲罰手段,在合同法上屬于設他合同條款,依法理,這種條款應征得權利人的同意,否則,為無效條款,業主反而可以追究物業管理公司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因此,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簽訂合同,向供水、供電公司交納了相應的費用的,供水、供電公司就應該供水、供電。由于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的合同當事人,其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供水、供電。
小區的物業公司,無權以業主欠交物業費為由,給業主斷水、斷電。如果物業公司堅持采取斷水、斷電措施,業主可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業主的定義。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條規定:本意見所稱的業主,是指依法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以及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
2、業主應當享有的權利。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現在屬于法制社會,任何問題我們都可以依法去解決,但是未經允許私自停水停電顯然是不合法的行為,即使沒有交物業費也不能如此去做,每一個戶主都應注意這個問題,要學會根據法律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交物業費的問題戶主要與物業及時溝通才是,這樣就可以避免雙方因為物業費而起沖突,也能營造一個和諧的居住環境,達到一個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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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5年前
Wow
游客5年前
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