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2-18
70年產權指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業用建筑。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70年產權到期后怎么辦?很多購房者買房是為了以房養老,普通住宅產權70年大限引起眾多購房者的恐慌,一旦房屋產權到期房子會被回收嗎?以房養老真的不靠譜嗎?
70年產權指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70年產權是指70年內所有者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權的一種,房屋產權指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權利。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屬于業主所有,就是70年產權。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
70年產權到期怎么辦?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房養老靠譜嗎?
“你留下房子,我為你養老”。以房養老作為一種新型的養老方式,老人可以將自己的產權房抵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定期獲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務。房主去世后,該房產出售用于歸還貸款,其升值部分歸抵押權人所有。“以房養老”也被稱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將自己的產權房抵押或者出租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
“以房養老”在中國雖然備受關注,卻總是進展緩慢,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幾大障礙阻滯了其發展的步伐。
阻礙一:房屋產權70年問題。
阻礙二:房價下行風險和到期處置風險。
阻礙三:貸款人突然意外身故風險。
阻礙四:養老觀念仍落后。
由于我國現有的制度房屋產權70年,“以房養老”難以推行。根據《房地產管理法》,土地使用權的續期必須重新批準,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否則土地使用權及其附著的建筑物,都將被政府無償收回。“以房養老”實現需要3個條件。首先,擁有對房子的產權,才有出租或者抵押房屋的權利。其次,老年人與子女分開居住,使得房屋的出租或者抵押不至于影響正常生活。再者,老年人的經濟狀況適中,經濟條件很好,就沒有“以房養老”的必要;經濟條件過低,就不具備“以房養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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