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2-19
隨著建筑市場的逐步完善,施工許可證的管理辦法也日益完善,那么施工許可證延期也在劃入管理當中,那么施工管理許可證也有一定的管理條例及其管理程序,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一下施工管理許可證的一系列問題,為大家提供指南。
一、頒發證件及其有效期
建筑施工可以頒發的證件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準予延續決定書》,其證件的有效期:延期最多兩次,每次不能超過三個月。
二、設定的依據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在領取到施工許可證的當日起3個月內開工。建設單位因為某些原因不能按期開工的,必須在3個月期滿前向市建設局申請延期,并向有關部門說明理由;延期最多兩次,每次不超過3個月。如果建筑單位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則會失效。
三、審批條件
1、土地征收必須被依法批準。
2、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完成了項目審批、用地審批、核準或備案和規劃審批、初步設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招標投標等工作,而且必須具備法定的開工條件。
3、工程投資額應當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項目,軍事設施工程、搶險救災工程和農民自用的3層及3層以下住宅,這些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其他的應該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四、審批程序
1、市建設局辦事大廳的有關窗口收驗材料。
有關工作人員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可以進行延期申請的處理,然后立即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給申請人,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或者申請人需要澄清、補充的有關材料或文件,或者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整。
有關工作人員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內,而且材料(或補正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可以進行延期申請處理,并且當場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立即發送給申請人。
2、當收到受理通知書的15個工作日內,要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重復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建設局簽發并且加蓋建設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準予延續決定書》。
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申請人對有關情況進行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延期的,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制作《不予延續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并且發送給當事人。過期還沒有作決定的,則可以準予延續來看待。
注:如果申請單位對項目登記的辦理意見有異議的情況,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對處理方式有特別意見的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施工許可證延期已經上升為法律的高度,所以請各位公民做好監督,為了你,也為了大家,請各位建筑單位的有關人員注意,按法律施工,為了你,也為了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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